1.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本公约及其作为缔约方的议定书,制定、实施、定期更
新和审查国家多部门综合烟草控制战略、计划和规划。
2. 为此目的,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能力:
(a) 设立或加强并资助国家烟草控制协调机构或联络点;和
(b) 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、实施、行政和/或其他措施并酌情与其他缔约
方合作,以制定适当的政策,防止和减少烟草消费、尼古丁成瘾和接触烟
草烟雾。
3. 在制定和实施烟草控制方面的公共卫生政策时,各缔约方应根据国家法律
采取行动,防止这些政策受烟草业的商业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响。
4. 各缔约方应开展合作,为实施本公约及其作为缔约方的议定书制定提议的
措施、程序和准则。
5. 各缔约方应酌情同有关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及其他机构合作,以实现本
公约及其作为缔约方的议定书的目标。
6. 各缔约方应在其拥有的手段和资源范围内开展合作,通过双边和多边资助
机制为本公约的有效实施筹集财政资源。


